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张小德在2007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8人给予人民币共计289.9万元,为他们在药品配送、新进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后勤托管服务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张小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张小德在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任职期间,为苏某向其所任职的医院销售医疗器械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于2008年6月非法收受苏某现金15万元。
2008年12月,张小德帮助李某向其所在的医院销售医疗器械、承揽医院消毒供应室工程,并非法收取现金3万元。
2010年11月,张小德因为云南鑫夏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在其所任职的医院的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的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魏某给予的价值39.9万元的奥迪轿车一辆。
2015年1月,张小德因为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在托管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后勤业务、服务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现金10万元。
同年上半年,张小德为徐某在向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师宗医院销售医疗器械中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现金50万元。
2013年至2015年中秋节前夕,张小德因为云南福润达医药有限公司法人张某向其所任职的医院销售药品、医用耗材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三次非法收受现金共计9万元。
2016年8月,张小德因为曲靖市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董觅在其所任职的医院的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50万元。
2011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张小德为国药控股曲靖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在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药品配送、新进药品以及抗生素药品使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此过程中,张小德先后12次非法收受罗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13万元。
一审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小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扣押于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小德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89.9353万元予以没收,由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小德提起上诉,称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年满60周岁且身患多种疾病,家属已代其全部退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张小德辩护人除提出相同意见外,还认为原判罚金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经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